河南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25-02-20 02:40:17 | 作者: 食堂承包服务
2月17日消息,为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逐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控会议费支出,河南省财政厅日前修订发布《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逐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控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以下简称省级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控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格,提升质量效率。
第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原则上不可以突破。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及其两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或政府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参加的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一、二、三类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以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省直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少开会、开短会,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避免陪会。
第十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可以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批准。
线下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允许超出2天(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允许超出1天。线上会议不安排报到和离开时间。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超出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可以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省直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未经省委批准,不得请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分管负责参加。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允许超出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到主会场参会,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部门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并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定点场所可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上查询。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限额标准的省直部门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省直部门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以驻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郑州市以外召开。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谨慎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公杂费最重要的包含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可安排伙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二)线上会议。会议召开所需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一)线下会议的费用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综合限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其中伙食费14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130元),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和无工资代表误工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限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伙食费14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8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20元、住宿费300元、公杂费3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80元、公杂费20元)。
以上标准为会议费限额标准,省直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和经费情况,在会议费限额标准之内,制定满足自身会议需求的会议费综合限额标准。
省内驻郑以外省直单位按照当地会议费有关标准执行。驻省外省直单位按照本办法会议费标准执行。
(二)线上会议的费用不纳入前款规定的综合限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与研究、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会人员数量和会议费综合限额标准,视情况核定部分重大会议经费;省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会人员数量和会议费综合限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会议费。
使用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召开线上会议产生的系统相关联的费用,通过单位原有系统运维保障渠道解决,另外的费用在单位年度会议费内据实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业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采用电子按键形式签到的会议,需提供会议主办单位和会议驻地宾馆共同盖章确认的会议代表花名册)、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此外,报销线上会议费用时还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控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三)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和宣传品、礼品、纪念品、洗漱用品,不得列支鲜花、餐费之外的水果和食品等费用,工作会议会场不制作背景板;
(四)从严控制纸质会议材料数量,页数较多且不涉密的一般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
(五)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召开会议需使用资产的,应充分的利用单位现有存量资产,如有缺口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
(六)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发现涉嫌违犯党纪或违法犯罪的,依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会议定点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会议定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细则》(豫财行〔2015〕1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69号)依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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